斗殴伤人触刑法 积极赔偿获轻判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3-19 14:47: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向世贵 向世斌)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斗殴致人受伤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9日18时许,来凤县翔凤镇“环西花园”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崔某到工地上查看工程建设情况。因施工质量问题与正在施工的刘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继而斗殴。在斗殴中,刘某等人用铁铲将崔某头部、背部打伤。经鉴定,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诉讼过程中,刘某经法院调解一次性给崔某赔偿各种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崔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殴打他人,并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