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车辆交通肇事 车辆所有人担责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4-01 15:14: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向世斌)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擅自驾驶机动车人向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原告何某赔偿经济损失21330元;机动车所有人曹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原告何某赔偿经济损失5332元。

   2011年11月2日13时20分,未经曹某同意,向某驾驶曹某的鄂QM3219号两轮摩托车在某村级公路上某村民门前因未确保安全,致使摩托车倒地后滑行,并将何某撞倒,致其右颧骨骨折和右多肋骨骨折,并伴血气胸,给何某造成经济损失26661.96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未确保安全致交通肇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曹某对车辆管理不善,致使向某轻易将车开走,属于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