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凶器再伤人 触犯刑法被判刑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3-20 14:47: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对姚某某与姚某相互伤害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6月19日16时许,姚某与妻郭某、表姐刘某等人去寺庙上香,途中因与姚某某发生争执而遭到姚某某持砍柴刀威胁。在上完香返回家的途中,姚某夫妇与姚某某母亲曾某又发生争执。曾某离开后,姚某某便手持砍柴刀赶到现场,并与姚某扭打。扭打中,姚某夺下砍柴刀将姚某某砍成轻伤。之后,因姚某滑倒在地,姚某某又将砍柴刀抢回,并将姚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姚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二级;姚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不完全缓解期,具有部分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与姚某某在相互夺得砍柴刀后,故意将对方砍伤,二人的行为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姚某某虽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其作案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