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三县农民财产接连被盗 多次跨省结伙作案个个获刑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跨省结伙并多次盗窃两省三县农民生活物资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印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莫某(女)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女)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1年5月16日至31日,湖南省龙山县人田某、莫某、向某、李某与湖北省来凤县人印某、覃某及宣恩县人李某某采取四人、五人或六人结伙方式,接连到湖南省龙山县和湖北省来凤县、咸丰县的十九个村的25户农户家里盗窃腊肉、猪油、油菜籽、棉絮等财产。其中,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17次,入户盗窃15次,盗窃财产价值13586.3元;田某参与盗窃作案15次,入户盗窃13次,盗窃财产价值12538.5元;印某参与盗窃作案13次,入户盗窃11次,盗窃财产价值10054.8元;莫某参与盗窃作案25次,入户盗窃23次,盗窃财产价值21663.3元;覃某参与盗窃作案17次,入户盗窃15次,盗窃财产价值13586.3元;向某参与盗窃作案8次,入户盗窃8次,盗窃财产价值8077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20次,入户盗窃18次,盗窃财产价值14658.8元。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田某、印某、莫某、覃某、向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农户家里实施盗窃,数额巨大,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田某、印某、莫某、覃某、向某系共同盗窃的主犯、李某系从犯、莫某有立功及七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