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建房屋无人看管,便趁夜色潜入抽走墙内电线,剥皮取铜后卖给废品站——短短三个月内,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作案7次,涉案金额7400余元。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相应刑罚。
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大河镇、旧司镇、翔凤镇多个村庄的在建民房接连遭遇“黑手”。被告人唐某某专门寻找正在修建、尚未安装房门的房屋,趁无人之机潜入室内,从墙壁中抽扯出预埋的电线,剥去外皮后将铜芯线带回家中存放。
经查,唐某某在三个月内先后实施7次盗窃行为,涉及8处在建民房,累计将剥取所得的铜芯线分5次贩卖至废品收购站,共获款7472元。
2025年11月11日,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次日,来凤县公安局从涉案废品收购站依法扣押了尚未处理的铜线59斤。2025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又从唐某某处扣押其违法所得1535元。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
法院同时查明,唐某某系累犯;其多次实施盗窃。综合考虑唐某某坦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35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某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5937元,退赔被害人。三、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铜线59斤,由扣押机关来凤县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