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短信500元”的代价:男子为诈骗团伙“打工”获刑两年
近日,一宗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帮助的案件宣判。被告人向某某通过境外加密软件与诈骗上线勾结,以每成功添加一名诈骗对象即可获得500元报酬为诱饵,在四个月内协助实施诈骗,最终被来凤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2025年1月,向某某通过名为“纸飞机”的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联系上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上线。双方约定,向某某负责发送诈骗短信并为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设置呼叫转移,每成功诱骗一名受害人添加诈骗分子为好友,即可获得500元报酬。
为实施犯罪,上线向向某某邮寄了十余张电话卡。向某某则自行在网上购买多部二手手机,安装这些电话卡后,按照上线指示向不特定人群大量发送诈骗短信。同时,他还按照上线要求,为特定电话号码设置呼叫转移,直接为诈骗分子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信任提供技术支持。
2025年1月至5月期间,向某某的“协助”直接导致三人被骗,涉案总金额达67999.89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被一次性被骗取31000元。
整个犯罪过程中,向某某共非法获利5500元。2025年5月14日,来凤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及荣耀手机1部。到案后,向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9月2日,其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向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到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转移等“帮助”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且可能成为打击的重点。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利益诱惑,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