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讨债起纠纷 故意伤人领刑罚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4-26 14:53: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世斌)帮人讨债不成,本应由债主诉诸法律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但向某、周某在讨债未得情况下却对债务人大打出手。近日,来凤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09年12月8日,向某、周某帮债主郭某向债务人王某讨债。因王某与向某发生争执,向某遂打了王某一耳光。周某见向某动手,就用空啤酒瓶重击王某头部。事发后,向某和周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11月25日,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09年3月30日,向某曾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和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向某系累犯、周某有自首情节和二人自愿认罪,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