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日期未约定 参照利率哪一档

作者: 刘仲 时间:2012-05-31 15:21: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刘仲)随着这几年全球经济的不景气,国内物价节节攀升,老百姓没得太多投资保值的渠道,眼瞅着手里的钱缩水贬值,所以只要有人要借,都愿意把手中的钱借出去赚几个利息钱。然而问题来了,由于大多数老百姓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借款时常常对利率、还款期等事项约定不明甚至是不约定,导致事后还钱时双方扯皮打官司。近日,来凤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案。

   2008年1月12日,陈某、肖某经朋友石某介绍,在毛某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体育彩票点经营周转,双方约定月息两分(2%),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二人向毛某按约定支付利息直至2010年5月2号,不料后来因为彩票点经营不善,二人本金吃紧,就停止了支付利息,毛某见状要求陈某、肖某归还本息,二人则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还款。毛某无奈,遂于2012年4月5日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借条作为依据,所以对本金的认定上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利率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为2%,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该参照同期银行的哪一档贷款利率呢?法条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毛某与二借款人于2008年1月12日形成借款合意,2010年5月2日二借款人停止支付利息,毛某遂要求二人还款,并于2012年4月5日将二人诉至法院,那么借款期限的截止点应该选择出借人主张还款日,还是起诉日呢?审理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主张还款日意见不一,且无证据支持,选用起诉日操作性比较强,但本案中,由于有证人的证言支持,所以选用主张还款日更切合实际。从借款日2008年1月12日到2010年5月2日毛某要求二借款人偿还本息,中间相隔2年不足3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贷款基准年利率为7.56%,其月利率四倍为为7.56%/12*4=2.52%,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自然人间借款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性规定,故毛某主张二借款人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