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申请廉租房伪造法院调解书依法受到审判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5-05-20 08:50:35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司欣梅 陈洪)申请廉租房不符条件,为达目的,来凤一女子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此案。

2011年9月26日,柯某某与丈夫周某某经来凤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儿子由其丈夫抚养。离婚后,柯某某独自一人生活,因家庭住房困难,准备向政府申请廉租房,但社区工作人员告诉柯某某,廉租房必须要两人以上才能申请。为了达到目的,2014年12月11日下午,柯某某找到了从事广告业务的余某某,让其帮忙篡改当年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将其中的“儿子由周某某抚养”改为“儿子由柯某某抚养”。余某某随即安排员工着手伪造,并将篡改后的调解书电子版通过QQ发给了柯某某。第二天上午,柯某某拿着这份伪造的文书来到了翔凤镇三官坪社区,将其交给工作人员审核,细心的工作人员马上察觉到这份文书的印章极其完整鲜艳,有伪造的嫌疑,通过仔细辨认和比对,最终确认该文书系伪造,于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到案后,柯某某、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余某某伪造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某某为遂己愿,要求被告人余某某帮忙伪造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柯某某、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柯某某、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