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引发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常会涉及到调岗、降薪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在续签劳动合同中,
单方面对员工降薪?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盛某入职A公司旗下酒店工作,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资由B公司、C公司发放(B公司、C公司均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2021年1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盛某继续工作。 2025年2月26日,A公司要求员工当日完成新合同签订,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盛某因认为新合同降低待遇等不合理之处,拒绝签订。3月1日,A公司作出通知,认定盛某离职并禁止其进入工作场所。次日,盛某因无法打卡通过微信询问。 3月11日,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或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5年4月至202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8000元,并办理离职手续。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盛某认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 法院审理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盛某自2015年4月起在A公司经营的酒店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服从人事安排,虽期间工资由A公司关联公司发放,但系公司内部财务管理需要,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2025年2月26日至3月1日,双方经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A公司于3月1日作出离职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盛某认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38000元经济补偿并无不当。A公司主张盛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系合法解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离职通知中未载明该解除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情形,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确认双方2015年4月至202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盛某经济补偿金38000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经济形势多变,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如何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涉及用人单位单方降薪的效力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调岗降薪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原因(如不能胜任工作)调岗的,可依法调整岗位并合理确定薪资,但降幅应适度;因企业经营需要(如架构调整、部门撤并)调岗的,虽可依法调整岗位,但原则上不应降低劳动者薪酬,且需保障岗位匹配性。 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降薪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本案中,A公司既未举证证明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不胜任,也未协商一致便单方降薪并解除合同,显然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企业行使管理权需依法依规,在缺乏充分协商、书面一致及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单方强行降薪不仅无效,还可能面临补足薪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果。唯有在法治轨道上行使用工自主权,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