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去世 抚恤金惹争议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司欣梅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7-12-07 15:09:47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王征)父亲去世的阴霾刚刚散去,三个子女与过世父亲相伴7年的再婚妻子,因一笔13万元抚恤金的归属开始争执不休,最终闹上法庭。近日,来凤县法院对这笔抚恤金依法进行了分配。
阿强(化名)系来凤县某单位退休职工,育有三个子女。2010年5月阿强与阿芝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今年6月阿强因病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其所在单位向阿强账户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3万余元,该款项由阿强的子女领取。其丧葬事宜由三个子女办理,办理丧事的各项费用从阿强的一次性抚恤金中支付。
因阿芝只认可2万余元的丧葬费支出,与三子女为分割抚恤金发生纠纷,将三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支付其应得的抚恤金份额3万元。阿强子女辩称,父亲过世前已立下遗嘱,说明除去丧葬费后结余的补偿金由三子女继承享受,其他任何人无权享受。
另查明,阿强生病住院期间主要由其二儿子照顾。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或社保机构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其发生在公民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死者生前无权对其进行处分。死者的亲属即配偶、子女均有权分割。本案中阿强的亲属即原、被告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原告认可丧葬费为2万余元,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扣减后剩余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万元,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原、被告4人予以分割。因被告二儿子在阿强生病住院期间对其赡养较多,可以适当多分。
本院综合考虑确定被告二儿子享有抚恤金的35%,剩余65%的抚恤金数额由原告阿芝、被告大儿子、小女儿平均分割,故原告阿芝享有抚恤金的数额为2万余元。因阿强的一次性抚恤金系被告二儿子保管,故判决被告二儿子从其保管的抚恤金费用中向原告阿芝支付人民币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