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两男子获刑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4-01 14:51: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向世斌)被告人邹某、刘某因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牟利,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1年9月2日,邹某在来凤县百福司镇合光村以人民币4500元购买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两株,并雇人将其砍伐。经鉴定,两株楠木计活立木蓄积10.027立方米。之后,邹某将砍伐的两株楠木卖给刘某,得赃款43800元。
来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邹某非法所得4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