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人申请被驳回
编辑: 法院办公室作者: 冉莉莉来源: 法院办公室
时间:2013-11-21 16:25:06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冉莉莉 陈琼 程璟)借款已过七年之久,债权人方知主张权利。近日,来凤法院民二庭一审审结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来凤某银行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22日,被告吴某某以房产作抵押向来凤农行借款20万元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期限1年,2005年10月22日归还贷款。吴某某将房产抵押的权属证明交给来凤某银行后,来凤某银行给原告吴某某发放贷款20万元。2013年原告来凤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经查来凤某银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七年间未依法向被告吴某某催收以及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告来凤某银行在七年间未依法向被告吴某某主张,已过时效,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