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要谨慎 肇事需担责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3-20 15:11: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案。
2011年10月26日21时30分,张某驾驶湘U19403号摩托车载着杨某在209国道来凤县翔凤镇龙颈坳(地方名)路段时,撞向因故障停在路上的杨某某驾驶的鄂Q40762号农用运输车,造成张某、杨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62.66元,杨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908.32元。摩托车修理用去1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情况下驾车撞车,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夜间因事故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次责任。鉴于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应由张某和杨某某按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责任。据此,在保险公司给张某、杨某承担18658.96元理赔金后,对不足部分302.72元损失,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