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故伎重演 诈骗“外码”再进班房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6-13 15:00: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向世斌)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对一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系湖北省恩施市人,2002年7月15日,陈某某因诈骗他人钱财被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9月8日,陈某某以在来凤县能买到价格便宜的“凤头姜”为由,将宜昌市人邵谋谋骗到来凤县城。在以邵某某身份证登记入住“来凤宾馆”309号房间后,陈某某便以给货主支付货款为由,诱骗邵某某在银行支取了存款30000元。在邵某某取款回到宾馆后,陈某某就以去给货主支付货款为由将30000元存款骗到自己手中,并伺机逃离了宾馆。同月29日,陈某在湖北省宜昌市偶遇邵某某夫妇,陈某某承认了诈骗事实,并给邵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已退还被害人部分财产,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