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姑嫂对簿公堂 情法交融法院干戈化玉帛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 刘仲)父母、哥哥在清理自家沼气池过程中意外身亡,留下的房产和酒厂既无遗嘱亦无遗赠 ,为争夺遗产,两位小姑黎乙、黎丙将“嫂子”刘某告上了法庭,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经过来凤县法院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并握手言和,两个多月的遗产争夺战至此终于画上了和谐的句号。
原来,2012年2月,刘某与黎家老大黎甲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因黎甲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加之农村百姓对结婚登记并不重视,家人亲戚既然都认可,二人之后也就没有把补办登记的事放在心上。两年来,刘某和“丈夫”黎甲一起,与公婆黎某、田某共同生活劳动,一家人日子倒也过得红红火火,只是未能生下一儿半女。2014年7月,黎某、田某和黎甲在清理自家沼气池过程中不幸意外身亡,留下一套房产和酒厂等财产,亡者生前也没留下什么遗嘱。黎家的两个女儿黎乙、黎丙认为刘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黎甲的法定妻子,因此不让其参加对房产和酒厂的财产继承,刘某则觉得倍感冤屈,认为当初办不了结婚登记不是自己的原因,而且两年多来亲戚邻居都认可这门婚事,属于“事实婚姻”,咋能说不认就不认呢,虽然自己没有为黎家生下儿女,但这并不能否定自己是黎家儿媳妇,自己应该有权利继承黎家的房产和酒厂。
来凤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刘某与黎甲未按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其情况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的事实婚姻,因此二人属于同居关系,刘某对公婆和“丈夫”黎甲的合法财产无继承权。然而刘某在与黎甲和公婆共同生活期间共同生产劳作,因此对该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有权参与分配。经过核算,刨除房产的酒厂,刘某与黎甲以及公婆有两万多的资产,黎家两姐妹认为刘某只能参加对该两万多元资产的分配,刘某则坚持认为自己是黎家事实上的儿媳妇,应该对全部财产包括房产、酒厂参与继承分配,其份额有十七万。主审法官意识到这是一个情法模糊又夹杂着利益冲突的案件,虽然双方分歧巨大,难以调解,但如果贸然下判,只怕会引发严重的群体对立和人身伤害。考虑到这一点,主审法官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告黎家姐妹多想想两年来的姑嫂之情和刘某对黎家所作的贡献,对刘某则向其阐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应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说服其放弃不合理的财产要求。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姑嫂双方家族的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反反复复,过程异常曲折,但主审法官本着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从情与法两个方面努力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姑嫂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
不得不说,在这个案件中,虽然也有律师的参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也很清楚法律的规定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但双方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一方坚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则坚持风俗人情,各自抓住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不是要去评判当事人的道德高低,作为理性人有权利主张并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器,然而当法律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平衡利益的功用时,我们就不能再机械地套用它,而是要从人心、人情的角度去予以调和,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法律修复秩序、平衡利益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