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币假币各执一词 举证审证法律定音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2-15 15:08: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被告石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68000元。

   2006年10月30日,石某向李某借款40000元,同年12月14日,石某又向李某借款36000元。石某分别给李某出具了借据。2007年12月15日,石某给李某偿还借款8000元,余款68000元未还。因追索借款无果,李某遂提起诉讼。石某辩称,所出具的借据是其所写,数额也对,但所借的76000元人民币是假钱,并认为双方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犯罪,请法院调查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庭审后限定石某一定期限提交所借李某的76000元人民币是假币的证据。在限定的期限内,石某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李某所借的钱是假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石某已认可李某所提交的两份借据是其书写,应认定石某所借李某的76000元人民币是真钱,石某应当给李某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