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借款未要回借条 上法庭讨回公道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4-01 15:14: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对一民间借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谭某某偿还其借款10000元及33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24日,谭某某向刘某某借人民币10000元,并给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1月13日,饲料商诸某某给刘某某卖饲料时,谭某某代刘某某给诸某某付款500元。同年8月1日,谭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给其偿还9500借款。在相约地点见面后,双方到邮政银行一起验款。随后,两人又一起到信用社。谭某某递给刘某某现金4000元,给信用社交5500元,信用社则给刘某某出具了5500元临时存单,但刘某某未将谭某某所出具的借条退给谭某某。双方接着又就刘某某所欠谭某某饲料款在粟某某主持下进行了结算。次日,信用社给刘某某开具了5500元正式存单。2011年10月3日,刘某某以谭某某给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某偿还10000元借款及利息。谭某某则辩称其已给刘某某偿还了10000元,只是没有索回借条,并提供了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证人证言和5500元存款线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起诉谭某某所借10000元的借条虽属实,但谭某某所提供的相反证据跟本案事实相关联,并相互印证,有较强的证明力,具有证据优势。而刘某某没有提供能反驳谭某某证据的反证,应属举证不能,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