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三无业人员因抢劫被判刑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2-21 14:42:00
来凤法院网讯(通讯员:向世斌)无业人员朱某、余某、贺某因抢劫周某钱财,被来凤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1年9月3日晚10时许,朱某、余某、贺某三人在来凤县翔凤镇蒋家院子18号楼前约40米的田间小道上遇见被害人周某后,贺某即将随身携带的杀尖(杀猪刀)架在周某脖子上,并威胁周某不得乱叫、乱动,朱某则拿出匕首对着周某,余某便强行把周某挎在肩上的皮包抢去,周某的67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被抢走。之后,三人逃逸。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余某、贺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当庭自愿认罪和贺某有立功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余某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