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驾车肇事 驾驶员和车主担责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5-03 15:19: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法院依法审结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田某学(肇事司机)和被告某公交公司(车主)连带赔偿原告颜某学、田某英(死者颜某付之父母)经济损失39002元,连带赔偿死者颜某万亲属原告颜某松(颜某万之父)和易某(颜某万之妻)经济损失50820元。
2011年9月30日11时50分,取得B2驾证的田某学驾驶车主某公交公司的鄂Q42665中型客车由来凤县城沿248省道向百福司镇方向行驶。当行驶到沙子田路段198.65KM处时,与相对行驶无驾证的颜某付驾驶的鄂Q42704号套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颜某付及乘客颜某万死亡、另一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学与颜某付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颜某万无责任。
来凤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肇事违反了相关交通法规规定,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公交公司对驾驶员的驾驶资格疏于管理,安全制度不落实,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颜某付无证驾车违法有过错,可减轻田某学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