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贩卖毒品 构成犯罪判刑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2-15 14:41: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向世斌)被告人龙某多次贩卖毒品牟利,终因情节严重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11年9月上旬,龙某通过张某在来凤县广场宾馆、东升宾馆等地先后四次给吸毒人员代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克。2011年年9月18日下午2时许,龙某在来凤一中学门外洗车处给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海洛因0.2克。2011年9月19日下午三时许,龙某在来凤县金山宾馆一房间正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龙某身上查获白色可疑粉末5小包,从刘某身上查获白色可疑粉末1小包。经鉴定,6包白色可疑粉末净重3.6081克,含有“海洛因”和“乙酰可待因”等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