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案外逃十三载 回家自首获轻判

作者: 向世斌 时间:2012-02-15 14:38:00

   来凤法院网讯 (通讯员  向世斌)近日,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1998年9月22日19时许,沈某(已判刑)持枪与其邀约的何某、金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周某等十余人分乘两辆面包车到来凤一中广场去找被害人张某。沈某等人发现张某在“龙凤开心宫”发廊后,遂下车朝张某冲去。张某发现沈某等人便就躲进发廊卫生间,沈某就用手持的来福五连发猎枪将张某击倒。之后,同去的金某、向某等人围住张某用刀乱砍。同时,与张某一起的另一被害人张某某见势不妙即逃跑,何某与被告人周某等人则持刀追赶。张某某跑进一修理厂门卫室后,追来的金某、周某等人将门踢开并对张某某一阵乱砍。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张某某被砍成重伤。沈某、何某、周某等人在作案后全部外逃。何某、金某等十余人先后被抓回判刑,周某外逃近十三年后于2011年8月18日在母亲陪同下向来凤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持刀砍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具有从犯、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及自首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